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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一、海洋环境和海洋环境污染
海洋环境
海洋占地球表面积的71%,海水构成地球总水量的97%,是组成地球环境的最基本要素之一。
系统意义上的海洋环境包括了海水、海底、海岸、海面上一定范围的大气,以及生活在海洋中的一切动物、植物和其他生物。
保护海洋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海洋环境资源,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条件之一。
海洋环境污染
海洋环境污染,是危害海洋环境的最紧迫问题,是人类活动影响海洋环境的主要表现;
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是海洋环境保护的主要任务。
《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污染损害概念的解释。
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将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现象。
根据这一定义,海洋环境污染的危害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损害海洋生物资源。
⑵危害人体健康。
⑶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
海洋环境污染对渔业的妨碍包括造成渔产品质量和数量的降低,渔场的外移,减少乃至消失,海水富营养化导致的赤潮对海产养殖的损害等等。
⑷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
海水水质和海洋环境质量的恶化主要发生在沿岸和近海海域。
中国近岸海域的水质污染相当严重,主要污染指标是无机氮和无机磷。
海洋环境污染的特点
由于海洋环境的特殊性,海洋环境污染有以下特点:
⑴污染种类繁杂。
海洋是人类所排放污染物质的最终载体。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主要防止对象有海岸工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陆源污染物、船舶、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等五大类。
⑵污染扩散范围大。
⑶污染危害持续性强。
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立法
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第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于1974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1979年的《环境保护法(试行)》中,也有一些条款就海洋环境的保护和污染防治作了原则性规定。
1982年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第一部保护海洋环境的综合性专门法律。
中国加入了一些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国际公约,如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防止因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而引起海洋污染的公约》、《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
第二节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
一、一般规定
法的适用范围
《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之内,从事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的任何船舶、平台、航空器、潜水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特别规定了“域外适用”的情况,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该法。
海洋保护区
对于具有特殊价值和功能的环境区域,以建立保护区的方式,采取专门措施加以保护,是各国保护环境的成功。
海洋保护区分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和海滨风景浏览区三大类。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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