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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概述
一、固体废物污染及其危害
固体废物的概念
固体废物是指被丢弃的固体和泥状物质,包括从废水、废气中分离出来的固体颗粒,简称废物,通常也称作废弃物。
固体废物主要来源于人类的生产和消费活动。
废物往往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常常被科学家和再利用者们看作是“放错地点的原料”。
按照固体废物的化学性质可分为有机、无机废物。
按照他们的形状可以分为固态废物(颗粒状、粉状、块状废物等)和半固态废物(如泥状废物、污泥等)。
按照它们的危害程度可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废物。
从管理的角度还可以将它们按来源分为矿业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城市垃圾、农业废弃物和放射性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物的概念采用了概括性和列举性的解释。
所谓“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作为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要控制和防治产生污染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上述分类中的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以及有关的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危害
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因对固体废物的处置不当而使其进入环境,从而导致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固体废物污染主要是指固体废物进入环境、造成环境污染后才直接或间接对人类以及环境要素所产生的危害。
在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方面,
首先,大量的固体废物会因堆放而占用土地以及造成土壤污染。
其次,固体固体废物还会污染水体和大气。
再次,固体废物如果堆置不当会造成很大的危害,发生尾矿或粉煤灰库坝冲决泛滥。
此外,固体废物中的危险废物污染危害是最大的,易燃易爆、腐蚀性、剧毒性废物最容易造成即时性的严重灾害,而具有毒性或者潜在毒性的废物也会造成持续性的危害。
我国目前对固体废物的处置还处于低水平阶段。
全国目前已有2/3的城市陷入垃圾的包围之中。近年来,因塑料包装物用量迅速增加,由此而导致的所谓“白色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
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立法
在对固体废物污染进行控制的技术和方面对固体废物采取减少产生、回收以及再利用,对于目前不可能进行再利用的固体废物则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主要方法是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开展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实行最终处置。
我国最早对固体废物进行管理的方式,是开展对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
1956年12月在国务院批转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中首次对矿产资源资源实行综合勘探、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的方针和措施作出了规定。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全面地开展了有关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管理工作。
我国从80年代中期开始起草制定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法律。199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节 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关于固体废物管理的原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规定了一些相应的管理原则。
对固体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对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重要原则,简称“三化”原则。
减量化是指在对资源能源的利用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或能源,以尽可能地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资源化是指对已经成为固体废物的各种物质采取措施,进行回收、加工使其转化成为二次原料或能源予以再利用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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