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一、单项选择题
1.【解析】本题考查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相关知识内容。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对这一概念可以解释为:①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发展,其目的是为了增进人类的福利,改变人类的生活质量;②要实现发展以满足需要,同时又应当为维持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而限制某些行为,不至于因为当代人类的发展危害满足后代人类发展所需要的物质基础;③应当把经济发展和生态的可持续性有机的结合起来。
【答案】C
2.【解析】本题考查《水污染防治法》关于城市污水处理的有关制度。《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城市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并作了如下规定:①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必须把保护城市水源和防治城市水污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建设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网,有计划的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水环境的综合治理。②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③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答案】D
3.【解析】本题考查地方政府环境标准的制定权:①对于环境质量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②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准;向已有地方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标准;③对于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地方无权制定,只能由国家制定。全国统一执行国家级标准。
【答案】A
4.【解析】本题考查的内容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自学考试中的一个重点内容,每年几乎都会以不同的题型考查该知识点。考生对此应当有高度的重视。环保部门对当事人之间就环境污染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作出的处理,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调解,不是行政裁决。对此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明确规定。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不能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B
5.【解析】本题直接考查考生对《环境保护法》法律条文的掌握情况,因此考生在准备考试的时候除了要对教材上的内容做充分准备,还应熟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重点的法律条文内容。《环境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答案】D
6.【解析】本题考查环境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制。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不可抗力、因受害人自身引起损失、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损失。
【答案】C
7.【解析】本题直接考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应当包括城市大气环境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及污染危害程度等内容。
【答案】A
8.【解析】本题考查有关海洋保护区的知识点。海洋保护区,是指对于具有特殊价值和功能的海洋环境区域,以建立保护区的形式采取专门措施进行保护。《海洋环境保护法》将海洋保护区分为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和海滨风景游览区。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答案】B
9.【解析】本题考查国务院颁布的于2003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从本题的出题角度可以看出,每年新颁布或新实施的法律也是自学考试容易出题的地方,对这一方面的内容考生也不应当忽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排污者因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得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答案】C
10.【解析】本题考查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实行水污染总量控制制度,是指根据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规定污染物的总排放量,再以限制总排放量为目标,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削减任务。《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以实施重点污染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并对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本题是2001年自学考试考过的原题。
【答案】A
11.【解析】本题考查《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答案】D
12.【解析】本题考查控制固体废物转移的有关法律规定。固体废物转移,是指将固体废物从某一地域搬运到另一地域的过程,但不包括在同一固体废物产生源内部的转移。由于在固体废物转移的各个环节或过程中可能导致新的环境污染,所以《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此作了严格的规定。对于在国内范围内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并经接受地的省级环保主管部门许可。
【答案】B
13.【解析】本题考查《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内容——“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本题貌似超越了 纲范围,但是我们只要具备《水污染防治法》或《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关清洁生产和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淘汰制度的常识,那么也能答对本题。
【答案】A
14.【解析】本题考查关于保护耕地的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答案】C
15.【解析】本题考查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水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依照本条规定,选项D比较合适。
【答案】D
16.【解析】本题考查关于自然保护区分区保护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可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自然人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该区域内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性活动;自然缓冲区外围为实验区。
【答案】B
本文标签:广州自考 法学类 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卷完全详解
转载请注明:文章转载自(http://www.guangzhouzikao.com)
以上是广州自考网(www.guangzhouzikao.com)整理的“自考《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试卷完全详解”相关资讯,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广州自考网、广州自考报名和广州自考本科的资讯,请浏览本站其它文章。
《广州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