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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与解析:
1、选B。在我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也适用我国的刑法,只有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容易误选C或者D。
2、选D,因为刑法的溯及力只涉及到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甲的行为是在新刑法生效后实施的,所以不涉及刑法溯及力问题,直接适用新刑法。
3、选A。本题误选的答案是B,即可以适用我国刑法。因为在很多情况下,如不注意可以与应当之区别,就容易误选。
4、选B。证人是一种特定的法定身份,其他犯罪主体不需要特殊身份。
5、选c。本题误选的答案有可能是A、B,即是犯罪不以犯罪论处或者是犯罪不以犯罪处罚。因为这里的但书所规定的内容容易与刑法所规定的免予刑事处罚相混淆。
6、选C。不构成累犯。只要在考验期又犯新罪的,不论是否在考验期发现,如果尚未超过追诉时效的,都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7、选D。只有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才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选B。在我国航空器内,无论飞行在何地,均适用我国刑法。
8、选C。已经预见到了危害结果,但轻信孩子掉不下去,可以避免。
9、选D。关键看是否使别人产生犯罪意图,如果行为人本来就有犯罪意图,就不构成教唆犯。
10、选A。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未得逞。
11、选D,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撤销假释,执行剩余刑期。
12、选A。只要是怀孕,就不判死刑,不论怀孕原因。
13、选B。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必要条件,故不能选A。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也属于伪劣产品,且实际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应选B。
14、选C。纳税人缴纳税款后,用骗取出口退税的方法,骗取税款只有超出所缴纳税款的部分,才定骗取出口退税罪。仅将所缴纳的税款骗回的,应定偷税罪,故应选C。
15、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骗取保险金,实际上是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牵连犯,按一般原则只能按从以重罪的原则处理,但刑法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的牵连犯应数罪并罚。故应选D
16、选C.本题考查的要点是刑讯逼供罪的主体。联防队员不是司法工作人员,故其以暴力逼取口供的行为致人重伤的,只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17、选D,本题考查的要点是对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处理。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是非法拘禁罪的重罪的构成要件,仍然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18、选D。抢劫罪的转化犯中,“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一前提一般被理解为有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即可,不一定要这些行为构成犯罪。
19、选C。行为人冒充人民警察收取罚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同时触犯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应当择一重罪即按诈骗罪定罪处罚。行为人获取财物的手段是假冒身分,而不是采用抢劫罪之使被害人不知、不能、不敢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的方法,故不能认定为抢劫罪之“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20、选C。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第7条和刑法第185条第2款规定,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21、选B。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30日《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对这种行为按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22、选D。甲的行为是挪用公物的行为,刑法未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23、选B.甲意图侵害此客体,实际侵害彼客体,根据客体错误的处断原则,应当按意图侵害的客体构成的犯罪定罪处罚。
24、选D.养猪是农业的副业,属于生产经营的范围。以投放毒物的方法毒死生猪,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销售明知含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致人死亡,构成销售有毒食品罪。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与销售有毒食品的行为之间并无牵连关系,故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25、选B.本案中,行为人只有一行为,同时触犯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故应当择一重罪即以抢夺罪定罪处罚。抢夺行为致人重伤是抢夺罪之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26、选B.伪造货币行为构成犯罪,应当是伪造流通的货币,故甲伪造古代货币用于骗取他人财物的,只能以诈骗罪一罪定罪处罚,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27、选A.根据我国刑法第310条规定,经事前通谋于事后为犯罪分子销赃的,应当以共犯论处,故对于乙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28、选D.我国刑法第183条第2款规定对这种行为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不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29、选B。A的情形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之重罪的构成要件,不实行数罪并罚;答案C的情形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答案D的情形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答案B是刑法明文规定应当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的情形。
30、选D。此题易误为B,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范围小于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刑法规定。
31、选ABC,只有法律层面的规范性文件才属于广义的刑法,D属于司法解释,所以不能选。
32、选AD,其他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因素。
33、选ABCD。均为解决刑事责任的方式。
34、B C D。本题考查的要点是故意杀人罪的转化犯问题。我国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和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是非法拘禁罪的重罪,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但不从重处罚。
35.选ABC,此题易误选D,但根据刑法规定,不包括社会团体。
36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37、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38、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
39、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
40、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者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41、抢劫罪以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的主要区别是:(1)两罪的行为手段不尽相同。前者通过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直接抢走财物;后者是在将人掳走限制其自由后,以杀害、重伤被害人威胁其家属、亲友,迫使其交出财物。(2)两罪实施行为的时间和地点不同。前者是当场使用暴力、威胁等强制手段,当场取得财物,侵犯财产所有权和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均在同时、同地完成;后者则是先绑架人质,然后勒令限期交出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有一定间隔,发生的地点一般不同。(3)犯罪对象不尽相同。强制当场从被害人处劫走财物,只限于动产;后者一般通过书信或者第三者转达勒索财产的要求,被勒令交付财产者不是被绑架者,而是他的家属亲友等,财产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也可以是财产性利益。(4)二者归属的类罪名不同。两罪均为复杂客体。前者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所有权;后者的主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因此,前者归入侵犯财产罪,后者归入侵犯人身权利罪。
42、假释的适用条件是:(1)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了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但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3)假释只适用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4)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绑架、弓虽奸、抢劫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43、答:所谓特殊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弓虽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此条规定,实施特殊防卫,首先必须具备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同时还必须针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弓虽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而且这些犯罪还必须严重危及到人身安全,否则,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仍然属于防卫过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44、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未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这里的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也包括严重违法行为。不法侵害发生,指客观上确实存在不法侵害,而不是主观想象或推测出来的侵害。不法侵害是成立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对合法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提前防卫和事后防卫。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正当防卫的对象,只限于实施不法侵害的自然人,而不包括动物、财产和法人,更不能及于无辜公民。(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是指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别防卫的合法与非法、正当与过当的一个标志。
45、在本案中,叶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其理由是:叶某驾车在山路上行至下坡时,突然车闸失灵,这是意外的原因导致了车毁人亡的危险发生;为了使国家财产和本人的人身免遭这种正在发生的危险所带来的损害,其采取用车头里侧与山壁擦行的措施,车速减慢了,但车仍在下行,危险并未消除,又无其他方法可施,叶某不得已才与上行货车相撞,使车停住。叶某开始认识到两部车车速均较慢,如果相撞也不会发生太大损失,而实际上仅造成了59000余元的损失,但保存了一车货物及车辆本身和人身的安全,损害的利益远远小于所保存的利益。叶某毁坏汽车虽然是故意的,但其目的是为了保存比汽车的利益更大的合法权益,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是根本不相同的,叶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
46、甲的行为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理由有二:首先,甲系集体性质企业的副厂长,属于公司、企业人员的范围。其次,甲利用自己掌管的进原材料的决定权,多次从进原材料的单位收受回扣计40余万元,用于个人建房,属于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完全符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客观要件。
注:分析本案主要应注意,按照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是两个独立的罪名,不要混为一谈。区别两罪的关键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中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员;后者的主体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中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员实施相同行为的,也应定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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