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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简述法和政治的区别。(简答题)
法和政治的区别:
①政治的内容更为丰富,法可能含有政治内容。
②不能把法调整的一切社会关系都归结为政治关系。
③法在反映执政内容时是一种有特殊强制力的整治措施。政治的调控功能是通过政治行为和过程实现的,法则是通过确认和保障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
22、简述法和国家的相互关系。(简答题)
(1)法对国家的依赖性:①法的制定、变动和实施,依赖于国家;②法的性质、作用和特点,与国家直接关联;③法的形式和法律制度直接受国家形式的影响。
(2)法对的国家的作用:①确认国家政权的合法地位;②组织国家机构、确立国家体制;③实现国家职能;④制约国家政权活动;⑤巩固和完善国家制度。
23、简述法和道德的一致性和区别。(简答题)
1、道德和法的一致性表现在:①起源上看,两者都是由原始社会规范演化而成,且在发生发展中又相互转化。②在形式属性上,两者都是社会规范。③两者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和思想基础,共同的本质在基本原则上也诸多一致。④两者相互渗透。
2、法和道德的区别:归属的范畴不同;产生的条件不同;表现的形式不同;调整范围和内容不同;实施的方式不同;发展的前途不同。
24、简述法和道德的相互作用。(简答题)
①道德是法的重要精神力量。就立法而言,国家立法活动渗透着道德的内容和精神,许多法律规范都是基于道德规范的相应要求。就法的实施而言,道德对人们内心觉悟的启发是国家强制力无法代替的。道德还可以弥补法的不足;
②法是传播、推行道德的有效途径。
25、简述法和宗教的相互关系。(简答题)
1、宗教对法的影响:①宗教的产生远早于法,宗教影响和推动立法。②宗教影响司法程序。③宗教信仰有助于提供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2、法对宗教的影响:①影响程度因国家类型而有所差异。②在近现代政教分离的国家里,法与宗教分离,法对各种宗教争端保持中立,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③现代法律对宗教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法对本国宗教政策的规定。
26、简述法律全球化对法制发展的需要。(简答题)
1、理念层面:法律全球化将引发理念系统的重要变化,体现在:①法律价值观的转换。②法律发展观的更新。③法治理念的转变。全球治理的法治的特征有:契约化、多元化、分散型。
2、制度层面:①全球性立法主体的出现。②各国法律制度的趋同性增强。
27、简述当今世界主要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简答题)
(1)一国采用何种立法体制,主要取决于国情要素。当今世界,主要有单一的、复合的、制衡的立法体制。
(2)单一立法体制是指立法权由一个政权机关行使的立法体制。包括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和单一的两级立法体制。
(3)复合立法体制:立法权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权机关共同行驶的立法体制。
(4)制衡立法体制:建立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原则基础上。
28、试论述中国现行立法权限的划分体制。(论述题)
(1)中国现行立法体制颇具特色:①中国的立法权不是由一个机关行驶的,因而不是单一立法体制。②中国的立法权由两个以上的机关行使,存在多重立法权,如国家立法权、行政法规立法权、地方性法规立法权等,因而不是复合立法体制。③中国立法体制不是建立在分权制衡的基础上,因而也不是制衡立法体制。
(2)中国现行立法体制是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从立法权限划分角度看,它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统一领导,国务院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地方行使一定权力,是其突出的特征。
(3)在我国,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9、简述立法的程序。(简答题)
(1)提出法案:法案通常由主案和复案构成。提案应遵循的法定程序:①就本身职权或业务范围内的事项提案。②应当向自己能够提案的机关提案。③应当符合法定人数才能填。④应当采取一定形式如书面形式,通过一定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提案。
(2)审议法案: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主体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决定其是否应当列入议事日程、是否需要修改以及对其加以修改的专门活动。
(3)表决和通过法案:是有权的机关和人员对法案表示最终的、具有决定意义的态度。我国是全国人大主席团。
(4)公布法:指由有权机关或人员,在特定时间内,采用特定方式,将法公之于众。我国是国家元首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30、立法的科学原则。(简答题)
(1)现代立法应当是科学活动。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有助于产生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所需要的高质量的良法,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
(2)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不科学化和现代化;
(3)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4)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更具直接意义的是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
(5)立法法确立了立法的科学原则,使这一原则可以凭借法的力量在立法实践中予以推行。
31、简述法的形式的系统化。(简答题)
(1)法的清理。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以一定方式对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它们或存或废或改动的专门活动。包括理清现存各种法的基本情况。这是梳理法的阶段,不改变原来法的面貌;二是对可以继续适用的列为现行法,这是处理法的阶段,是正式的立法活动。
(2)法的汇编。①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编排,汇编成册。②特点:不改变法的文字和内容,不产生新法,不是正式的立法活动。③价值:使法得以集中化、系统化,从而便于集中,系统地反映法制的面貌3、法的编纂。由有权立法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结果是产生新法或法典。
32、我国法学界所认为的划分部门法的根据以及原则。(简答题)
依据:
(1)划分部门法的首要标准是法所调整的对象,即一定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范围。
(2)其次是法的调整方法和手段。
(3)划分部门还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4)还要考虑法的渊源以及法的形式和分类因素。
原则:①目的性原则;②整体性原则;③均衡原则;④相对性原则。
33、试论述法律程序对司法的意义。(论述题)
(1)法律程序是限制司法恣意的制度前提。程序性制度包括控、辩、审等角色的分化和独立,既相互合作也相互牵制,避免任意性;
(2)法律程序是促使法官在自由裁量中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机制。程序的公开化可以避免审判中的各种错误,程序创设了各种“对话”条件,防止偏听偏信;
(3)司法程序是法院依法独立解决纠纷的保证。只有遵循程序的判决才是有效的,正当程序可以使纠纷得到公正、合理化解。
34、为什么说法的实施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关键环节(意义)。(论述题)
1、法的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和目的的前提条件。
(1)法在付诸实施以前,还仅仅是一种处于应然状态的、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潜在使用价值的书面规范。
(2)法的实施使法由应然的要求转化为实然的状态,使法所具有的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得以发挥。
2、法的实施是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必要环节。
3、法的实施是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和条件。法如果不被人们所实施,只能是一纸空文,法治永远也不可能实现。
4、法的实施具有补充和促进立法发展的作用。
(1)法在实施过程会被执法和司法的实践不断补充、丰富和发展。
(2)促使立法者对现行法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35、简述法的效力位阶的含义及其原则。(简答题)
1、也称法的效力等级或法的效力层面,指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具有不同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层级差别。
2、遵循的原则:宪法至上(宪法在法的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一主体在同一领域既有一般性立法,又有不同于一般立法的特别立法时,特别立法的效力通常优于一般性立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强制性规定优于任意性规定。
36、守法的道德基础。(简答题)
(1)内在要求,是指守法主体的一种主观要求,即一个道德良好的人自愿遵守体现正义的法律并认为守法是正当的,守法者的行为和守法者心里的道德需要是一致的。
(2)外在要求,指社会要求作为一种道德压力可以从旁谴责不守法的行为促使个人守法。
(3)法要得到普遍遵守需要深厚的道德基础和强有力的道德支持。但不是简单的道德说教。
37、司法的法治原则包含哪些内容。(简答题)
指在法的适用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司法。在我国这条原则具体体现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为准绳”的诉讼原则。
①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只能以客观事实作基础,不能以其他东西为根据。只有查清了全部事实,才能正确适用法,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
②以法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适用法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
38、司法的公正原则包含哪些内容。(简答题)
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理念,实现方式:
①在司法活动中要公正、合理的适用法、不能因人而异,公民在法的适用上一律平等,即司法的实体公正。
②司法活动要严格依法定程序适用法,保证争议或纠纷的解决要在公平、公开的前提下实现即司法的程序正义。
③只有把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结合才能实现全面的司法公正。
39、司法的独立原则包含哪些内容。(简答题)
司法独立原则,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活动中依法独立的行使司法权。包含:
①司法的排他性;②司法的中立性;③司法的公开性。必须建立规范的监督体系,尤其是处理好党委、权力机关和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关系,以保障司法独立。
(1)首先,要正确处理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关系,以保障司法独立。
(2)其次,要认真对待权力机关对司法的监督关系,以保障司法独立。
(3)最后,要理顺传媒对审判的监督关系,以保障司法独立。
40、司法的民主原则和责任原则包含哪些内容。(简答题)
(1)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按照民主的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并让民众有参与司法的机会,以实现司法正义。
(2)司法责任原则,指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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