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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2021年4月自考《刑法学》之名词解释(7)

编辑整理:广州自考网    发布时间:2021-04-01 15:53:13    浏览热度:   [添加指导老师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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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假想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

防卫不适时: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

紧急避险: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避险过当:

避险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使避险行为客观上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合法权益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对避险过当,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提前防卫:

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的情况下,预先对有犯意表示、犯罪预备而尚未马上着手实施犯罪的人加害的情况,不是正当防卫,在理论上称之为提前防卫,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防卫挑拨:

行为人不是出于防卫的意图,而是出于侵害的意图,故意挑起他人的不法侵害,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对他人加以侵害的情况,在理论上称之为防卫挑拨。

法令行为:

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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