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州自考网!本站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http://eea.gd.gov.cn/)为准。

报名热线:177-2280-6683

微信公众号|广州自考微信公众号

首页
自考服务: |报名报考 |报考须知 |考办联系方式 |考试时间安排表 |免考办理 |学历证明办理 |合并准考证办理 |转出、转入办理 |考籍信息更正办理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广州自考网>法学类 >自考宪法学考点:民族自治地方

自考宪法学考点:民族自治地方

编辑整理:广州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9:33    浏览热度:   [添加指导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1.级别划分
  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2.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地位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要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
  3.自治区域的建立
  (1)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也可以建立以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2)一个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区域,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
  (3)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
  一个民族有多处大小不同的聚居区,可以建立多个不同行政地位的自治地方,如回族在全国建立有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河北孟村回族自治县等多个不同行政地位的民族自治地方。
  4.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
  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是地方名称,“壮族”是民族名称,“自治区”是行政地位。
  5.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
  (1)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
  (2)自治区的建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3)自治区的区域划分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由国务院批准。民族自治地方一经建立,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合并;
  6.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
  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撤销、合并或者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以上是广州自考网(www.guangzhouzikao.com)整理的“自考宪法学考点:民族自治地方”相关资讯,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广州自考网、广州自考报名和广州自考本科的资讯,请浏览本站其它文章。


上一篇:自考宪法学考点:对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制
下一篇:自考宪法学考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广州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