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州自考网!本站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http://eea.gd.gov.cn/)为准。

报名热线:177-2280-6683

微信公众号|广州自考微信公众号

首页
自考服务: |报名报考 |报考须知 |考办联系方式 |考试时间安排表 |免考办理 |学历证明办理 |合并准考证办理 |转出、转入办理 |考籍信息更正办理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广州自考网>法学类 >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因特网条约

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因特网条约

编辑整理:广州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9:29    浏览热度:   [添加指导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因特网条约”
  (一)背景与经过
  1、《伯尔尼公约》在新技术面前的不足
  (1)计算机程序与数据库法律地位;(2)作者的权利,第一、对网络传播的控制;第二、对数字化作品的出租权;第三、对有关技术措施的保护。
  2、《罗马公约》面临的挑战
  《罗马公约》难以应付数字网络环境下充分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的合法权益的需要,面临着与《伯尔尼公约》同样的问题。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行动
  199612月2日,关于版权及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在日内瓦召开,会议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这就是知识产权界所称的《因特网条约》。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1、对《伯尔尼公约》的保护及适用:(1)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对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而言,本《条约》是伯尔尼公约第20条含义下的一个特别协定;对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而言,本条约与《伯尔尼公约》在法律上是独立的;(2)有关版权保护对象、主体、基本原则直接援用伯尔尼公约规定(3)对于条约在时间上适用范围,完全采纳伯尔尼公约第18条的规定。
  2、版权保护的范围。版权保护及于表达而不及于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3、计算机程序与数据汇编(数据库)
  4、发行权、出租权与公共传输权
  5、摄影作品的保护期
  6、限制与例外
  7、有关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
  8、权利实施的规定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
  1、与其他公约的关系。《条约》首先对《罗马公约》进行了保护。《条约》既不是《罗马公约》框架内的协定或条约,也不是《伯尔尼公约》框架内的协定或条约。
  2、受保护的受益人及国民待遇
  3、表演者的权利:(1)表演者的精神权利;(2)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的经济权利;(3)表演者的复制权;(4)表演者的发行权;(5)表演者的出租权;(6)表演者的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
  4、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
  5、共同条款

以上是广州自考网(www.guangzhouzikao.com)整理的“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因特网条约”相关资讯,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广州自考网、广州自考报名和广州自考本科的资讯,请浏览本站其它文章。


上一篇: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罗马公约
下一篇: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知识产权协定

《广州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