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州自考网!本站非政府官方网站,官方信息以广东省教育考试院(http://eea.gd.gov.cn/)为准。

报名热线:177-2280-6683

微信公众号|广州自考微信公众号

首页
自考服务: |报名报考 |报考须知 |考办联系方式 |考试时间安排表 |免考办理 |学历证明办理 |合并准考证办理 |转出、转入办理 |考籍信息更正办理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广州自考网>法学类 >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其他著作权人

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其他著作权人

编辑整理:广州自考网    发布时间:2018-05-23 12:29:27    浏览热度:   [添加指导老师微信]
立即购买

《自考视频课程》名师讲解,轻松易懂,助您轻松上岸!低至199元/科!

  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
  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的人
  1、继承人对著作权的继承,主要是继承作者死亡后剩余的有效期间的著作财产权。因继承而取得著作财产权的人能成为著作权法律关系的主体。
  2、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则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3、继承人一般不能继承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但有责任对其进行保护。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4、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继承人也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合法所有人行使。
  5、当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接受作者遗赠取得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和获酬权时,即成为著作权主体;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根据遗赠扶养协议成为死者著作财产权受赠人时,也取得著作权人资格。
  二、因合同取得著作权的人
  1、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也是著作权主体。
  2、著作权转让的标的是著作财产权的所有权,转让的结果使得受让人在法律上成为著作财产权的所有人,受让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单独提起诉讼。
  3、它与著作权使用许可不同,后者移转的标的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使用权,被许可人在法律上不能成为著作权所有人。
  三、国家
  1、在一定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主体。
  2、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以上是广州自考网(www.guangzhouzikao.com)整理的“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其他著作权人”相关资讯,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广州自考网、广州自考报名和广州自考本科的资讯,请浏览本站其它文章。


上一篇:自考劳动法考点:劳动就业的特点
下一篇:自考知识产权法考点: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

《广州自考网》免责声明:

1、由于考试政策等各方面情况的调整与变化,本网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最终考试信息请以省考试院及院校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2、本站内容部分信息均来源网络收集整理或来源出处标注为其它媒体的稿件转载,免费转载出于非商业性学习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内容与版权问题等请与本站联系。联系邮箱:81237948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