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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公司破产
一、知识点:
1、明确几个概念:破产法的基本理论
取回权(所有权人行使):在破产宣告时,由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并非全部属于破产企业所有,如他人寄存、寄售物品,其所有权属于他人,当企业被宣告破产时,所有权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取回。
追回权(清算组行使):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有侵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不法民事行为时,清算组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侵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不法民事行为:(1)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
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销权: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这种由破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抵销权。
2、破产债权四个特征:(1)破产债权是相对权。(2)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3)破产债权必须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发生的请求权。(4)破产债权必须是对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的请求权。
3、破产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干预原则。(2)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原则。(3)破产与和解、整顿结合原则。(4)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原则。
4、清偿不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构成要件:(1)欠缺清偿能力。(2)对已到清偿期限的债务欠缺清偿能力。(3)全面地欠缺清偿能力。(4)长期地欠缺清偿能力。
5、《企业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民诉法中的破产程序适用企业法人。
6、破产程序中清算组对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7、企业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下,在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超过2年。
8、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9、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或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应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而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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