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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绿色贸易壁垒又称环境壁垒,是指进口国政府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由,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为目的,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要求,建立繁琐的检验认证和审批制度,以及征收环境进口税方式对进口产品设置的贸易障碍。与传统的非关税壁垒相比,绿色贸易壁垒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形式上的合法性、保护内容的广泛性、保护方式的隐蔽性和实施效果的歧视性等特征。本文分析了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影响,作者还提出了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措施建议。
(正文)绿色贸易壁垒又称环境壁垒,是指进口国政府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由,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为目的,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要求,建立繁琐的检验认证和审批制度,以及征收环境进口税方式对进口产品设置的贸易障碍。与传统的非关税壁垒相比,绿色贸易壁垒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形式上的合法性、保护内容的广泛性、保护方式的隐蔽性和实施效果的歧视性等特征。
绿色贸易壁垒作为一种非关税壁垒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90年代开始兴起,最典型的是1991年美国禁止进口墨西哥的金枪鱼及其制品,其理由是为了保护海豚的生存。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也纷纷效仿,绿色贸易壁垒开始流行。绿色贸易壁垒的兴起有其深刻的背景,其实质上是发达国家借环境保护之名,依赖其技术和环保水平,通过立法手段,制定严格的强制性的技术、环境标准,以行其贸易保护之实,将发展中国家的一些商品拒之门外。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主要制度安排
在新的一轮贸易保护主义运动中,发达国家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先后出台了各种环保法规、标准、绿色标志等创新的制度安排,以期达到抑制负外部性的输入和保护国内经济的目的。
1.环境附加税和市场准入制度。发达国家保护环境、限制进口最早的手段是采用环境附加税,即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的进口产品征收进口附加税,或者限制、禁止进口,甚至实行贸易制裁。例如美国对原油和某些进口石油化工制品课征的进口附加税的税率比国内同类产品高出3.5美分/桶。1994年,美国环保署规定在美国九大城市出售的汽油中含有的硫、苯等有害物质必须低于一定水平,国内生产商可逐步达到有关标准,而进口汽油必须在1995年1月1日生效起立即达到,否则禁止进口。
2.产品加工标准制度。产品的标准、法规是指针对有形产品在使用时能成功满足用户需要的程度作出的强制性规范,政府、各标准组织、行会及其他机构都可以制定。发达国家往往拥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而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环保技术标准都是根据发达国家的生产和技术水平制定的,但靠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力量很难达到这些严格的环保标准,这就导致了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被排斥在发达国家市场之外。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标准化组织实施了《国际环境监察标准制度》,要求企业产品达到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体系,1995年开始又推行了ISO14000环境管理系统,要求产品从生产前到制造、销售、使用以及最后的处理都要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而其他的国际性组织如IEC、ITU等亦在大力推行产品品质方面统一规范,各国在对产品规范进行讨价还价的过程中,仍会自觉不自觉地阻碍贸易的发展。
3.环境标志制度。环境标志制度也称绿色标志、生态标志,是由政府部门或公共、私人团体依据一定的环境标准颁发的图形标签,印制或粘贴在合格的商品及包装上,用以表明该产品不仅质量、功能符合要求,而且从生产到使用以及处理全过程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无害或危害极少,有利于资源的再生产和利用。自德国于1978年第一个实施环境标志制度(“蓝天使”计划)以来,环境标志制度发展极为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这一制度,如加拿大的“环境选择方案”,日本的“生态标志”,欧盟的“欧洲环境标志”等。环境标志目前正朝着世界各国相互承认、彼此协调的方向发展。
进口产品取得了环境标志意味着取得了进入实施环境标志制度国家市场的“通行证”。环境标志制度作为一种激励机制,有利于环境成本内化,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本国市场及环境。但由于环境标志认证程序复杂、手续繁琐、标准严格,增加了外国厂商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成为其他国家产品进入一国市场的环境壁垒。
4.绿色包装和标签制度。绿色包装是指能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用后易于回收再利用,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环境的包装。这类产品在发达国家已广泛流行,简化包装、可再生回收再循环包装、多功能包装、以纸代塑料包装已悄然兴起。发达国家纷纷制定各种法规,以规范包装材料市场。德国于1992年公布《德国包装废弃物处理法令》,日本于1991年、1992年发布并强制推行《回收条例》、《废弃物清除条例修正案》,美国也规定了废弃物处理的各项程序。这些“绿色包装”法规有利于环境保护,但同时大大增加了出口商的成本,也为这些国家制造“绿色壁垒”提供了借口。
现有规范对商品标签也有细致的规定。例如,美国1993年修订的新《标签法》规定食品包装必须标注所含成分及其对照标准的百分含量,美国食品计划药品管理局(FDI)则要求大部分食品标明至少14种营养成分的含量。这些规定对于在此领域领先的美国制造商每年要多支出10.5亿美元,发展中国家的成本负担就更为严重,对缺乏检验设备的国家而言,这些规范无疑就成为禁止进口的壁垒。
5.绿色补贴制度。为了保护环境和资源,各国政府采取干预,将环境和资源成本内在化。发达国家将严重污染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以降低环境成本,造成发展中国家环境成本上升。而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大多无力承担环境治理的费用,政府有时不得不给予一定的环境补贴。这一又被发达国家认为有违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因而限制其产品的进口。
6.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关贸总协定通过的《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协议》规定各成员国政府有权采取措施,保护人类与动植物的健康,使人、畜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剂的影响,确保人类健康免遭进口动植物携带疾病而造成的伤害。为保护国内消费者的利益,满足对此商品健康、安全等隐性需求,各国海关、商检机构都制定了不同的卫生检疫制度,对进口商品的品质进行检测和鉴定。大多数发达国家对食品、药品的进口制定了严格的标准:如食品的安全卫生指标、农药残留、放射性残留、重金属含量、细菌含量等指标的要求极为苛刻。发展中国家由于受到生产水平和生产条件的限制,许多产品达不到标准,则其出口发达国家的农产品、食品、药品受到极大的限制。
二、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的影响分析
1.影响我国的出口市场。目前中国主要贸易伙伴有美国、日本、欧盟、韩国、东南亚以及中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与他们的贸易额占中国进出口总额的85%以上。而这些国家和地区大多数是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与环境委员会成员”,也是绿色贸易保护主义最为盛行的地区。由于我国长期忽视环保产业的发展,出口产品很难在短时间内达到发达国家制定的环境标准。如果发达国家凭借自身在环保方面的优势,制定对发展中国家过于苛刻的环境标准,并通过世界贸易组织将贸易与环保紧密挂钩,这将使我国的外贸出口市场面临缩小的可能,对我国的外贸出口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
2.削弱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一些发达国家对我国出口货物征收绿色关税和反补贴税,将使我国出口产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丧失竞争优势。此外,绿色贸易壁垒的制定实施必然会涉及到产品从生产到销售、使用乃至报废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检测。它要求将环境科学、生态科学的原理运用到产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中去,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无公害、无污染环境管理体系。为达到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今后我国出口产品在流通过程中,不得不增加有关环境保护的检验、测试、认证和鉴定等手续及其相关费用。产品的外观装演、出口检验和广告等也将作大幅度的调整。这样,我国出口产品的各种中间费用和附加费用将大幅增加,使产品的出口成本大为增加,进而削弱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也使我国出口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的经济效益下降。
3.影响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引发贸易摩擦。近年来,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经常采取单方面的贸易措施,限制外国商品的进口,由此引发双边或多边贸易摩擦日益增多。当前世界经济区域化和集团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像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这一类区域性经济组织的成员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他们的环保水平和环境标准大致接近,个别成员国存在的差距也在趋于协调一致。因此,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区域自由化贸易的形式,以低于区域环境标准为由,将来自区域以外的产品包括中国的产品排斥在巨大的区域市场之外。随着世界经济区域化和集团化趋势的不断加强,中国将不可避免地与其他发达国家或区域性经济组织因为环境问题产生双边或多边的贸易摩擦,影响双边或多边贸易关系,不利于我国外贸的稳定发展。
4.加剧污染产品和污染产业向我国转移。由于我国环境保护标准低而数目少,环境保护和管理体系不健全,环境保护门槛较低,在发达国家纷纷推行绿色贸易壁垒并日益提高其环境标准的情况下,必然会造成低标准的产品大量涌入我国,洋垃圾进口事件的屡屡发生便是很好的例证。同时,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大量外资的流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建设资金的不足。但是,在外商投资建设项目中,我国缺乏对环境因素的评估,对环境影响的评估制度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一些外商投资者为了获取可观的经济利益和逃避本国高额的成本内部化和绿色贸易管制,将一些污染密集型企业转移到我国境内生产,这在化工、造纸、印染、电镀、农药等行业尤为明显。污染产品和污染产业向我国的转移,一方面损害了我国消费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对我国的环境造成更为严重的破坏。
三、应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措施建议
1.积极应对,破除壁垒。
(1)依据原则,积极抗辩。国内立法的单边措施能否用于限制国际贸易,依据多边环境条约而采取的贸易措施是否与WTO的自由贸易原则相违背,都是尚存争议的问题。一些国家运用WTO争端解决程序,积极斗争反抗绿色壁垒,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我国在面对无理的绿色贸易壁垒时,应沉着应战、据理力争。对发达国家违反非歧视原则,对我国出口产品规定的高于其本国产品的环境标准而设置的绿色壁垒,我国可根据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提出抗辩,充分利用环境条约协议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原则,通过采取双边磋商、谈判解决。
(2)加强国际合作。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与其他发展中国家保持密切联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在国际事务中代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增强发展中国家利益集团的相对力量和合力。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环保条约的制定,加强在环境与贸易领域的国际合作,努力寻求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与贸易中应有的优惠待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通过多边合作,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力争让发达国家承担历史责任,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治理环境污染的技术和资金援助。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环保意识。保护环境是目前世界发展的大趋势。随着可持续发展观念的兴起和日渐深入人心,人们的环保意识和绿色经济意识不断提高,人们对产品的环保要求越来越高,绿色产品将是未来商品生产的主流。在贸易领域,将环保措施纳入国际贸易的规则和目标,日趋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支持和认同,绿色产品在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中的比重将日益增大。绿色壁垒作为国际贸易非关税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在国际贸易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企业和消费者的环保意识,推行绿色生产和生活方式,使绿色经济意识融入每一个人的生产、生活中。建立绿色贸易制度,把绿色贸易思想作为开展国际、国内贸易的一个基本思想和基本原则,顺应世界绿色潮流。
3.大力推行环境标准制度和环境认证制度。ISO14000体系是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关于环境管理的标准体系,该体系由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专门机构----环境管理技术委员会(TC207)负责起草制定。截至2000年3月,正式颁布的标准有15个,内容包括环境方针、计划、实施与运行、检查与纠正、管理评审等,对产品设计、原材料选用、生产过程、废物排放等全过程都提出了指导性的环保要求,其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等组织在生产、服务和活动过程中的环保行为。ISO14000系列标准主要是参照发达国家的环保而制定的,目前已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认同,效力十分广泛。因此,获得ISO14000认证就等于取得了进入国际市场的“绿色通行证”。ISO14000认证不仅可以使产品冲破绿色贸易壁垒,还可以为企业树立良好的绿色形象,从而极大地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我国1996年开始推行ISO14000体系认证的试点工作,1997年5月成立了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负责统一指导我国企业的认证工作。截至20O0年10月23日,我国已有410家企业通过了认证,但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无论是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存在很大的差距,我们必须奋起直追。
4.调整贸易结构和产业结构。在绿色贸易制度安排下,随着环境或绿色产品的损益外部性的内部化,出口产业和产品的比较成本优势将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一些污染严重、环保技术落后,从而环境成本高昂的产业,如小五金、小化工等,其比较成本优势将弱化以至消失。而一些少污染以至无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绿色环保产业的比较成本优势将得到强化。因此,应根据这种比较成本优势的变化来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发展绿色环保产业将是我国未来经济结构调整的重点。1992年,全球环保贸易额为2560亿美元,1994年为4080亿美元,2000年则突破6000亿美元。绿色环保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新世纪的支柱产业之一,中国作为经济与贸易大国,必须抓住绿色环保时代的经济发展机遇,适时调整我国贸易与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环保产业。
5.通过政策导向推动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通过政策导向,推动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具体措施有:(1)采取排污收费、排污许可权交易、环境税收等手段,提高环境成本约束力并逐步使环境成本内部化。(2)大力推行环境资源和对资源进行补偿的税收政策,对严重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企业,要采取收取资源税的税收措施;对节约资源、污染少的企业,可适当减免资源税。(3)对运用清洁生产工艺生产的产品和少污染、无污染的产品要以经济政策进行扶持,如通过政府的采购政策,采购环境行为良好的企业的产品。(4)通过信贷政策导向,使环境行为良好的企业更容易获得信贷。(5)通过减免税优惠政策,促使企业进行清洁生产。
6.严禁国外污染产品和产业流入我国。发达国家在设置绿色贸易壁垒的同时,正将污染产品和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我国对此应提高警惕,加强对进口商品的审查、检测和管理,坚决杜绝受污染商品和危险、有毒的废旧物质的进口,以保证我国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免遭破坏。同时,要在扩大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同时,着眼于长远利益,对外商投资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批,严禁外商在我国投资兴建污染大、难治理的农药、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等企业。对于现有外资企业的污染问题要限期治理,必须达到我国现有的环境标准,否则令其关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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