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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是依据《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已颁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制订的。新会计制度在会计核算原则、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报告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变化。本文将主要探讨新旧会计制度之间的主要差异:
一、会计核算原则
在原《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12项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基础上,作了如下补充或修改:一是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重于形式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二是修改了实际成本计价原则。将“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改为“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计价”。三是充实了其他会计原则。《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会计原则,有的解释得比较简单,有的还不够严谨,有的解释已不能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因此,《企业会计制度》作了适当的调整。对真实性原则增加了如实反映现金流量;对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在时间标准上表述得更加准确;对配比原则增加了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对相关性原则将满足3类不同的信息使用者需要,统一归纳、解释为满足会计使用者的需要;对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重要性原则都作了更加具体的说明。
二、会计要素的确认
《企业会计制度》对会计的6个要素都进行了重新定义,更加符合会计要素的本质特征,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企业会计准则》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这一定义忽略了企业资产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质,即资产应当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因此《企业会计制度》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企业会计准则》将负债定义为“负债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这一定义未能包含负债的两个最基本的特征:一是企业的现时义务;二是负债的清偿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因此人企业会计制度》将负债定义为:“负债是指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将所有者权益定义为:“所有者权益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这一定义本能充分表达所有者权益的基本特征,所有者权益的基本特征是企业的剩余。因此,《企业会计制度》将所有者权益定义为:“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企业会计准则》将收入定义为:“收入是企业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这一定义未能完全表达收入的基本特征。收入的基本特征:一是企业日常活动所产生的收益;二是收入会增加企业的经济利益。因此,《企业会计制度》将收入定义为:“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
《企业会计准则》将费用定义为:“费用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这一定义未能充分体现费用的基本特征。费用的基本特征:一是费用与收入相联系;二是费用的发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因此,《企业会计制度》将费用定义为:“费用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企业会计准则》将利润定义为:“利润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这一定义未能对“一定期间”作出明确的表述。因此,《企业会计制度》将利润定义为:“利润是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三、资产的核算
资产核算的变化有:
一是资产在期末时按照其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计量。《企业会计制度》在资产的确认、计量中对资产减值单独作出了规定,即“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以往的制度虽有某类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规定,但很不系统。如行业制度只规定环账准备和商品削价准备的计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仅规定了4项准备的计提。《企业会计制度》除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计提4项准备外,还对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和计量做了相应的规定。
二是固定资产的折旧等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折旧、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固定资产报废标准等由企业根据其经营的具体情况确定,使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等能够反映其实际的价值磨损等。企业的折旧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三是待处理财产损溢在期末前必须处理完毕。在行业的会计制度中,其期末余额列入资产负债表,作为资产反映。《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各项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处理完毕。如在期末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进行会计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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