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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籍大学生秀秀毕业以后就到重庆某企业工作。当初来公司应聘时,招聘人员承诺她享受的待遇包括企业为外地员工提供住房补贴。这对于在重庆尚无固定住所的秀秀来说,有很大的吸引力!可她与公司签合同时,企业用的是一份“格式合同”,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合同违约金等,没有住房补贴的款项。当时,她就提出了疑问,可公司人事经理解释说,住房补贴不是每个人都有的,是引进的“人才”才有的特殊待遇,另外再议。秀秀当时想,既然招聘广告中都说了有住房补贴,自己也是当作“人才”引进的,公司就不会反悔的,于是她就与公司签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可两个月过去了,住房补贴依然没有动静,也没有听说其他同事享受到了此项待遇。对此表示怀疑的秀秀就找到人事经理,对方的回答是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办事,公司并没有错。秀秀认为,这是公司故意欺骗,于是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企业兑现招聘广告中提到的住房补贴待遇。
出人意料的是,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支持秀秀的请求。理由是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企业应当承担住房补贴,企业没有过错。
阿斌分析:广告承诺只是“要约邀请”
秀秀之所以认为自己应该享受住房补贴,是因为她没有弄清楚招聘广告中的有关承诺,在法律上到底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因此要约与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劳动合同也不例外。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明确,也就是当事人不需进一步协商,受要约人单纯地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承诺是受要约人以做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一要约表示同意。承诺一旦生效,就产生合同约束力。
要约邀请则不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当然要约邀请也可能是内容具体明确的,如本案中的招聘广告也写明了住房补贴待遇。但是总的说来,要约邀请是要求他人向自己发出的,要约邀请本身对发出者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由于招聘广告的对象并不是特定的,而是潜在的、不特定的,而且招聘广告一般并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的七项必备条款。所以,一般认为招聘广告中的承诺,在法律上的含义并非“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就法律约束力而言,要约邀请发出后对发出人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发出人没有履行要约邀请内容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对于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并不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
提醒:把广告承诺写入劳动合同
看了招聘广告后才去应聘的求职方式早已成为求职的主要形式之一。但是,求职者对于招聘广告的法律性质应有清醒的认识。求职者对于招聘广告的内容是真是假难以辨别,想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有关承诺,最好是将这些承诺写入书面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有关约定,受聘者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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